用火、用电制度 一、厂内固定火源钣金工车间、机修车间、电工房、食堂。二、除上述部位可动用明火作业外,其它车间部位严禁动用明火作业。三、特别情况下,除固定火源外,要动用明火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实在可靠的平安措施的条件,方可明火作业。四、消费区域内严禁吸烟,违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五、非电工不准私接灯头、插座,严禁乱拉、乱搭电线。六、严禁使用电炉、火炉。七、不准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八、不准超容量接保险丝及用铜丝、铝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九、凡违犯上述规定者,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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