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防火治理制度 1消费或取暖,使用各种固定的明火设备,在安装前必须通过公司平安、保卫部门的检查同意。2对具有爆炸、易燃或有严峻火灾危险的物品和禁火区动用明火,必须经公司平安保卫部门同意,否那么严禁动火。3进展明火作业,要严格恪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和平安操作规程。4不准用汽油、柴油、酒精等来升炉引火。5炉灶、烟器输送汽体燃料的管道和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如觉察有裂缝、空隙、隔热不良或其它不平安要素,要立即进展整改。6固定的明火设备和临时明火作业点要符合四周环境平安要求,安装线路和电气不符合平安规定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提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