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第五条 本班未进展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平安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顿工作,并撤到平安地点。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第十条 平安治理局部管通风人员必须批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并向消费部汇报。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批阅,对严峻的通风、瓦斯征询题,应制定措施,进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