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奖惩制度 (1)由通风科按照矿季度检查情况和矿每月检查验收情况,每月进展一次评比考核。矿检查结果占考核成绩的60%,通风科每月检查验收结果占考核成绩的40%。按照评比考核结果,由通风科对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奉献的单位和人员进展适当奖励。如单位和个人在综合防尘工作中做出特别奉献,经矿领导同意后,可单独给予适当奖励。(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参加考核评比资历: 发生通风责任事故或煤尘爆炸事故的; 季度内在各级检查中因综合防尘征询题被挂红黄牌的; 消费单位未明确专责防尘员或已明确但不有效履行职责的; 防尘设备不齐全开工的; 成心破坏防尘设备或有关防尘征询题久拖不整改的。(3)对因治理不善,造成防尘设备、隔爆设备损坏的单位,给予原值两倍的罚款;对成心破坏防尘设备、隔爆设备的人员,给予原值五倍的罚款直至开除矿籍之处分。(4)违犯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严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般“三违或严峻“三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