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罐区平安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平安治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罐区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 第三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那么由厂平安检查小组负责监视。 第二章 组织治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视等有关部门进展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
2、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治理和值班巡查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养。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施行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应当装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能够按照需要装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藏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
3、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展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确实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装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展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 第
4、三章 储存治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间隔,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酷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互相发生化学反响或者
5、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单调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操纵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结实、密封,觉察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展平安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纳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间隔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能够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详细施行,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规划、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