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标准我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便有效地操纵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一、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峻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严峻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治理规定执行。二、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单位劳资科、安监站、调度室报告,特大和严峻危害事故立即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平安
2、部、总调度室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平安消费监视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缘故、已采取的措施和开展趋势等。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五、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顿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操纵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存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展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展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平安监视消费部门,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平安监视消费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六、对够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报告,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详细记录,即便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展处理。七、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材料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