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 1、为了标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的监视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工程,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本方法所称职业病危害工程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工程。职业病危害要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分类目录确定。3、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根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品种、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要素的消费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工程。5、公司申报后,因采纳的消费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消费运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工程治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视治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