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预防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开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是指采油厂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要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危险、有害要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要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 第四条 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要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第五条 本方法规定了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
2、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及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六条 平安科是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治理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消费过程中的职业平安卫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工青办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视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消费过程中的员工劳动防护的监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各业务治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操纵内容 第九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采油厂必须为员工制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条 采油厂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加强采油厂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认识。 第十二条 采油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采油厂坚持“关心员工健康从员工健康时开场的理念,每年组织员工进展全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