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辐射人员个人剂量治理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治理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恪守以下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同意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1、常规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材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遭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恪守以下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之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效劳机构承当。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效劳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施行。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效劳机构的资质审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治理方法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