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防治煤层自燃相关治理制度 一、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打算。矿进防灭火工程工程应列入矿井消费建立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打算,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打算,并组织施行。二、健全、完善矿井灭火注浆系统,把注浆量纳入消费作业打算,做到逢采必注。并严格要求注浆质量,浆液水土比不得超过5/1。三、火区和采空区密闭要有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区回风巷、巷道冒顶和高顶处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有毒有害气体和发火征兆,觉察征询题及时处理,严防自燃发火。四、回采工作面完毕后或无用的废旧巷道,由消费副矿长负责,在20天内将所有设备器材全部撤除运走,通风区负责在一个月内全部封闭。五、每一次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7日内矿通风区负责向公司通风处报由矿长签发的火灾事故报告书。六、通风区要建立自燃事故档案。对每一次自燃事故都要填写火区治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自燃事故发生时间,开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七、启封火区必须编制专项平安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注销火区,由矿上提出注销报告,经通风部、安监部、抢救队等单位共同鉴定,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