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治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二、上岗条件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通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第3条 熟知煤矿平安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功能,构造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三、平安规定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恪守有关规章制度。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纳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消费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四、操作预备第9条 修理前预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器具。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展检查。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展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局部和油漆脱落局部进展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