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平安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标准食品平安检查治理,及时觉察消除食品平安隐患,保障食品平安,按照食品平安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按照许可范围依法运营,并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运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视,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平安治理组织机构,装备专职或者兼职通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对食品销售全过程施行内部自我检查治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平安治理人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治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知识培训、员工健康治理、进货查
2、验、工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治理等各项食品平安治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平安检查打算,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应每天至少进展一次食品平安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犯制度的情况,觉察征询题,及时告知改良,并做好食品平安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平安治理人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觉察和纠正从业人员违犯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七、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定期对单位食品平安情况进展检查评价,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顿食品运营活动,并向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八、检查中觉察的同一类征询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良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及报告情况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