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平安结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综合监管工作,处理食品平安监管难点征询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互相协作的食品平安结合执法长效机制,按照食品平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平安的结合执法工作。第三条 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是全县食品平安结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平安结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详细施行食品平安结合执法工作。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结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结合执法行动,组建结合执法工作队伍,催促、检查各食品平安执法单位在结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
2、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征询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第五条 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结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六条 开展食品平安结合执法活动前,由县政府按照结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结合执法工作队伍。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结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历的人员参加结合执法活动。第八条 结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九条 结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一) 围绕食品平安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征询题,以及严峻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平安等开展的结合执法行动;(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
3、办的涉及食品平安需要结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三) 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结合执法的事项。第十条 结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按照食品平安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严峻的结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结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拟定结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同意后组织施行。(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平安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结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县政府,经县政府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施行。(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平安结合执法行动时,县政府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组织施行
4、。第十一条 施行食品平安结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处分,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那么,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按照职责和程序分别进展立案、调查,并依法进展处理。第十二条 施行食品平安结合执法互动机制。结合执法过程中,食品平安监管职能部门觉察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县政府联络,申请协调处理。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县政府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展处理。第十三条 结合执法行动完毕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县食品平安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结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平安结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平安结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结合执法工作顺利进展。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