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储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平安,标准食品标签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运营者应当具有与所运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习惯的食品储存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间隔。第三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运营者应当做到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四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运营者储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
2、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第五条 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运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消费日期、保质期、消费运营者名称及联络方式等内容。第六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消费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消费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一)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消费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储存条件;(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八)消费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食品运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本卷须知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