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046.02-2011前言本部分的编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同时符合DB12/046.01-2011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第1部分:总则的规定。本部分的第5章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本部分为产品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及限额系列标准的第2项。本系列的其它标准见DB12/046.01-2011的附录A。本部分与DB12/046.02-2008相比,主要对吨钢综合能耗限额指标进行了修订。原标准第5章中吨钢综合能耗限额指标,取消了一类企业、二类企业能耗限额的分类划分,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要求余压、余能回收合理利用的原则,参考国家标准、国家“十二五”规划、冶金行业整体能耗水平及本地同行业耗能水平对吨钢综合能耗限额指标进行了修订,由原标准吨钢综合能耗应不大于一类企业700千克(标准煤)/吨、二类企业730千克(标准煤)/吨,修订为吨钢综合能耗应不大于630千克(标准煤)/吨。本部分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提出。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协会检测与标准专业委员会。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市节能监测八站。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宝琴、吕宝森、梁国勋、王景良、朱天利、李志、张莹。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