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2/6192016第9部分:广电传媒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的术语和定义、防范原则、分类划分、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我市广电传媒反恐怖防范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广电传媒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2/522-2014天津市反恐怖防范管理标准第1部分:通则3术语和定义DB12/52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
2、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广电传媒Radio and Television Media通过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有线网络或互联网络播放电视、广播节目的媒体机构。4反恐怖防范原则4.1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4.2广电传媒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广电传媒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公安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的指导、协调和检查。4.3广电传媒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5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划分5.1根据广电传媒单位的行政级别、规模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要素,对广电传媒单位进行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5.2广电传媒单位划分为两类,具体为:a)I类目标:市级广电传媒单位;b)类目标:区、县级广电传媒单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