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12/T446-2011天津市专职消防站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专职消防站总则、设置、选址、建筑物、装备配置、人员配置。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建设项目中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站的建设。2术语和定义2.1专职消防站carrer fire station专职消防站是指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使用的主要从事本单位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的消防站。专职消防站分为一级消防站、二级消防站、三级消防站。3总则3.1专职消防站的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建设、使用。3.2专职消防站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3下列
2、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a)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b)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c)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d)a)、b)、c)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3.4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站的建设进行指导、审核、验收。专职消防站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4专职消防站设置4.1一级消防站4.1.1下列单位应建立一级消防站:a)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b)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大型企业的划分见附录A中A.1):)一旦发生火灾或灾害事故,极易造成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危险大且难以扑救和处置的其他大型企业。4.1.2座落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区域,主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甲、乙、丙类危化品的中型企业,企业相对集中,企业之间生产性质、火灾类别相近,一旦发生火灾或灾害事故,极易造成重特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