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7/T2002.220208.1村党组织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8.2村党组织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提出初步人选,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确定。引导党员群众按照民主程序,将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8.3村党组织每季度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群众对村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重大事项应随时掌握情况。8.4村党组织每年至少组织并主持1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民主评议。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进行,可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一起组织,评议档次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档,评议结果每年年底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开。8.5村党组织要受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申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时,可向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及时调查处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