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1101-20227.8在立案后查清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权利。7.9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规定,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审核讨论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7.10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写明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意见的理由。7.11对不予立案、已经结案的首违不罚案件,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归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