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平安消费事故行政责任追查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明湖热电厂平安消费事故行政责任的追查。二、内容: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平安消费事故的发生,依法施行平安消费事故行政责任追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山东省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规定、平安消费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第三条平安工作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加强做好平安工作的责任认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根底,强化平安措施为保障。第四条对因渎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以下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或者阻碍社会稳定的平安消费事故负
2、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按照本制度追查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二发生严峻火灾事故及直截了当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严峻行车责任事故;四严峻工程质量平安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平安责任事故;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平安消费责任事故;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八其它虽未构成严峻平安消费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阻碍的。第五
3、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对平安消费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平安消费治理实行一岗双责“。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平安消费工作的监视治理,防范平安消费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平安消费监视职责。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平安消费监管主体责任的详细施行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负有监视、治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平安消费目的,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平安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平安检查,及严峻平安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严峻平安事
4、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气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平安消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平安监管职责,或因渎职、渎职造成平安责任事故的发生,按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十条发生平安消费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
5、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事故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构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平安消费部备案。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平安消费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严峻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平安消费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展调查处理。第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对因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严峻事故的依法进展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平安责任事故或打破签订的平安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施行平安行政责任追查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历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历。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平安消费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三、考核:按厂综合考核细那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