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3696-2019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省职工医疗保障相关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缴费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在职转退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认、参保地就医、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等的经办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职工医疗保障经办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3694.2医疗保障第2部分:术语3术语和定义DB37/T3694.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参保职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的个人。3.2参保地就医统筹地区内就医。3.3异地就医非统筹地区就医。4参保登记4.1单位参保登记4.1.1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因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等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申办变更登记;因单位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等原因注销的,应申办注销登记。4.1.2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企业登记平台注册的企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