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7/T4347-20214.1方案编制要坚持生态优先、综合治理,问题导向、因河施策,突出重点、逐步提升,统筹协调、责任明晰的原则。4.2方案编制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批准的流域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为依据。4.3方案原则上以辖区内整条河道为单元进行编制。4.4支流“一河一策”方案应与干流“一河一策”方案衔接,入湖河道“一河一策”方案应与湖泊“一湖一策”方案衔接。4.5设立河长最高层级为县级及以上的河道,编制“一河一策”方案报告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设立河长最高层级为乡级、村级的河道,编制“一河一策”方案报告表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4.6方案实施周期宜为3年。5现状调查与
2、评价5.1一般规定5.1.1调查目的全面查清河道在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定“一河一策”方案,恢复河道健康提供依据。5.1.2调查范围应重点调查河道管理范围,对水资源、水污染、水生态等调查必要时应扩大至全流域。5.1.3调查方法现状调查可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勘查、遥感调查、取样检测等方式。采纳的资料应以各级政府和行业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调查、统计等资料为主。5.2调查评价内容5.2.1河道基本情况5.2.1.1调查河道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水系特征、土壤植被等自然状况,调查河道流经区域或流域内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
3、局、经济水平等社会经济状况。5.2.1.2说明河道的功能定位(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养殖/发电/文化景观/生态维护等)、治理开发和历史洪涝灾害等情况,评价河流在流域、区域中的地位。5.2.2水资源管理保护5.2.2.1调查区域用水总量,农业、工业、城镇节水情况等,评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5.2.2.2调查河道取水情况,包括取水口数量、取水口位置、取水单位、取水量、供水对象、取水许可等,评价河道取用水管理状况。5.2.2.3查清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容量、限制排污总量等,评价水功能区管理状况。5.2.2.4查清河道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地数量、规模、保护区划、级别、水质达标情况等,评价水源管理保护状况。5.2.3水域岸线管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