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65/T3423-2012)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或帮助罪犯转化思想、树立改造信心;e)能够连续稳定地开展帮教工作:f)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4.3罪犯亲属的条件a)属于罪犯的亲属:b)须有明确的身份证明;c)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d)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e)每次帮教人数不得超过3人。4.4其他个人的条件a)有明确的身份证明:b)有特定的专业知识或属于社会知名人士:c)愿意帮教某一类型或特定罪犯;d)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e)能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注:本规程的罪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与罪犯形成亲属关系的人或者监护人,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2、及其配偶、养父母、养子女及其配偶、继父母、继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5受帮教罪犯的条件5.1符合监狱规定的帮教范围。5.2愿意接受帮教。5.3能够如实报告或反联日己的改造情况。5.4能够积极参加帮教活动,遵守帮教纪律。6监狱应开展的工作6.1监狱应制定社会帮教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贵社会书教工作。6.2监狱应制定年度社会帮教工作计划,明确拟邀请的单位、拟摆教的某一类型或特定罪犯;专题帮教活动应制定组织实施方案。6.3监狱应积极主动邀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与帮教罪犯工作,与能够稳定连续帮致罪犯的帮教人签订帮教协议。6.4监狱组织的帮教活动应充分保障监狱安全。6.5规模较大的帮教活动应做好下列事项:a)制定帮教活动组织方案,明确工作责任;b)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