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63/T1892-2021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青海省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的术语定义、程序和要求、结案和跟踪服务。本文件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离院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离院out institution是指监护权在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被收养、年满十八周岁、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现等情况下离开儿童福利机构。4离院程序和要求4.1儿童父母恢复监护人资格。向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离院手续:)反映同儿童关系的材料。如:亲子鉴定结论、户籍信息、影像资料等
2、:b)证明监护资格的材料。如: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原户籍所在地政府、法院等提供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4.2儿童被依法收养。收养人凭收养证前往儿笔福利机构办理离院手续。4.3儿童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门备案后,办理离院手续: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报请所属民政部转送至红会福利机构。4.4其他情形应当离院的。如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解除委托协议等情形,在民政部门备案办理离院。5结案5.1儿童离开福利机构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儿童离院确认书(按附录A执行),户口迁移或因死亡注销视为结案。结案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
3、整理相关资料档案,并永久保存。5.2儿童离院时,儿童福利机构应根据儿童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儿童监护人等移交以下相应资料:1DB63/T1892-2021附录A(规范性)儿童离院确认书表A.1给出了儿童离院确认书的格式。表A.1儿童离院确认书(样表)儿童在福利机构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父母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能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解除委托/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离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离院手续。注: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福利机构与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院童本人各持一份。确认人:(儿童父母或者监护人签字/福利机构(盖章):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较助管理构盖率)年月日年月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