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13.220.01DB63C80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944.10-20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宗教活动场所2010-12-31发布2011-01-15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3/944.10-2010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0部分宗教活动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宗教活动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63/94
2、4.1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1部分社会单位3术语和定义DB63/94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清真寺、天主和基督教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场所。4建设要求4.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4.1.1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4.1.2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企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b)用火、用电有
3、无违章:)殿、堂内电线布置是否按要求进行穿管敷设,祭祀、焚香、祷告、煨桑是否在指定区域、位置进行,是否专人进行监护:)殿、堂内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和分组存放: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香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等:e)各殿、堂值班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防供水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g)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1DB63/944.10-20104.2.3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mi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通讯联络组通知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
4、令下达有关人员: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场所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c)物资抢救组按分工抢救物资:)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4.3组织疏散逃生能力4.3.1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人员应熟悉本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4.3.2应根据本场所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4.3.3火灾发生时,有关人员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4.3.4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撒离。4.4消防宣传教育能力4.4.1宗教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
5、熟知以下内容:a)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b)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C)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4.4.2宗教活动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宜传教育能力。4.4.3场所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板报、展板、专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4.4.4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应经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4.4.5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应达到以下要求:a)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c)掌握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e)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硫散逃生自救。4.4.6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DB63/944.1附灵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5验收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63/944.1组织实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