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发包方:_承包方: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4承包范围:_5承包方式:_6资金来源:_7批准文号:_8业主或主管单位:_第二条工程监理假设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第三条工期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开工。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
2、定于_年_月_日竣工。第四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第五条工程质量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标准进行施工。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到达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到达100,优良率到达_。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到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当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六条词语涵义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3、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局部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
4、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
5、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局部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
6、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电子邮件。3天:指日历天。第七条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假设双方意见
7、不能统一,那么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方法处理。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假设合同中约定局部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前方可实施。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第八条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九条技术标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
8、标准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当。第十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
9、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一条联络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
10、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那么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十二条图纸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当。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
11、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三章双方责任第十三条工程师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_。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
12、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第十四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
13、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
14、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
15、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十五条工程经理1工程经理:姓名:_,职务:_。2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4工程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