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13.040.20Z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199601-18发布1996-10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CB3095-82。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
2、限值);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GB3095-1996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人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8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9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0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3.11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3.12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3.13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3.14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5浓度限值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