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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企业助推0~3岁儿童托育服务发展责任与行动分析_杜丽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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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103 摘要荷兰的人口增长常年能够维持在接近世代更替的水平,但让人惊叹的是该国并未实施直接的生育政策,而是推行间接措施,要求企业与政府、家庭共同担负起员工子女的托育服务重任。这一举措的推行得益于荷兰长期形成的多个社会主体“共担责任”的国家治理特色。政府通过立法强制规约企业必须承担员工子女的托育服务责任,引领企业雇主从儿童发展的专业立场提供优质服务。从举办合格的托育机构,提供额度不等的费用补贴,保障父母平等的育儿休假权

2、等维度落实企业的托育责任。这不仅促进了整体劳动力在质与量上的协调发展,更重要的是为提升托育服务质量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关键词荷兰;学前教育;托育服务;企业责任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23)01-0103-09DOI:10.20013/ki.ICE.2023.01.11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社会学青年项目“儿童福利视角下我国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1CSH060)。作者简介:杜丽静,女,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2002年,欧洲委员会在巴塞罗那召开了一次会议,鼓励会员国消除对女性在职场的不利因素,为3岁

3、以下儿童以及3岁至法定学龄儿童提供正式早期教育与照护服务。会议宗旨为预计在2010年各个成员国实现至少为33%的3岁以下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至少90%的3岁到法定学龄的儿童提供正式早期教育与照护服务。荷兰企业助推03岁儿童托育服务发展责任与行动分析 杜丽静(绍兴文理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发展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1采取各种举措推动03岁儿童的托育服务发展,其中欧洲的托育服务在遭遇“低生育率陷阱”的境况下仍然保持稳步发展的态势,荷兰是典型代表之一。2014年,兰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和格罗宁根大学(University of

4、 Groningen)受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委托,对27个成员国的托育服务情况分析发现,荷兰的学龄前儿童(04岁儿童,4岁儿童进入基础教育阶段)享受托育服务的比例远远高于“巴塞罗那目标”(Barcelona Targets),即03岁儿童接受正式托育服务的比例已达50%,34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服务的比例超过90%,位居欧盟成员国前列。2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的调查,截至2017年,荷兰有56%的02岁儿童参加了正式托育机构提供的优质服务,远超经

5、合组织国家38%的平均值。3荷兰03岁儿童托育服务的发展与其长期形成的“圩田模式”(Polder Model)密不可分。4“圩田模式”是荷兰企业雇主、工会和政府以共识为基础合力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一种模式5,解决托育服务问题便是其中之一。2018年,世界银行女性、商业与法律小组(Women,Business and The Law 2018)对全球189个经济体的调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104 查显示,荷兰政府率先立法,要求企业必须负担员工

6、子女的托育责任(其他国家包括巴西、智利、厄瓜多尔、印度、荷兰、伊拉克、日本、约旦、土耳其、乌克兰、越南)。6政府配套了一系列政策引领企业雇主充分关注儿童发展,从机构设置、托育津贴、休假安排等几个层面多维并举地推动03岁儿童托育服务发展。一、荷兰企业承担托育责任的背景深描:生育悖论隐藏的间接方式近些年来,荷兰女性平均生育率经常维持在接近世代更替水平,需要强调的是,该国有超过60%的国民没有宗教信仰,政府并未实施直接的生育政策,7却造就了一种“荷兰生育悖论”(dutch fertility paradox)的奇观,这种奇观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荷兰人口数量虽然一直呈

7、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生育率却跌宕起伏,经历了由高峰滑向低谷,触及低于世代更替水平的警戒状态,再由低谷缓慢回升的波折。20世纪60年代,荷兰每位妇女的平均生育率为0.312%8,远远超过当时欧洲0.166%的世代更替水平,且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创造了荷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辉煌的“婴儿潮”(baby boom)奇迹。但从20世纪7080年代,荷兰经历了严重的生育下滑,生育率由0.257%降到了0.160%,9低于当时国际生育替代率0.18%0.21%的水平。1020世纪90年代,荷兰的生育率长期稳定在0.16%左右,直至1995年略有小幅回升,且这一趋势延续到2000年后,当时荷兰妇女的平均

8、生育率上升到0.172%,在2010年甚至升至0.179%,也就是每位妇女平均生育 1.5 1.8 个孩子。11荷兰的生育率在经历了一段剧烈下滑之后有所反弹,这种现象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122015 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of United Nations)公布的人口政策调查结果显示,从2011年至2015年,荷兰政府对全国整体的生育水平展现出了由满意到不明的态度变化,尽管没有对生育政策做出任何干预(自1976年以来一直采取不干预的方式),但采用了间接的方式支持家庭计划(见表1)。也就是说,荷兰政府

9、已经意识到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和结构的问题13,但由于欧洲民众普遍信奉“个人决策自由”的价值观,认为政府不应该干预和影响个人及其伴侣对生育与家庭组成的重要私人决定,14促使政府不得不采用间接方式,即企业雇主与政府、家庭共担员工子女托育服务的责任来影响家庭决策。表 1 荷兰政府对生育态度与生育政策的情况一览表关注的领域2011年2013年2015年关于生育水平的态度满意无无关于生育水平的政策不干预不干预不干预政府支持家庭计划间接支持间接支持间接支持资料来源:United Nations,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Population Division.World pop

10、ulation policiesEB/OL.(2019-02-28)2021-10-27.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pd/data/world-population-policies.间接方式的应用植根于荷兰这个国家持久而独特的历史文化。17世纪以来,荷兰因人口多元、文化丰富而逐渐形成一种新的以利益为基础的自治社会团体形式。15各个社会团体通过“集中协商、寻求共识”16的独特方式进行社会决策。1982年,政府与企业、工会等社会团体签署了瓦森纳协定(Wassenaar Arrangement),催生了“圩田模式”的广泛应用。需要强调的是,政府鼓励企业雇

11、主、政府与家庭承担起员工子女的托育服务责任,并非直接指向促进妇女生育率,而是为了给妇女提供平等、多元的就业机会。长期以来,荷兰男性外出工作,女性照顾家庭,由于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世代更替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区域出生与死亡达到某种相对平衡的情况,生育率只有超过死亡率,才能实现人口增长。2015年之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报告没有涉及不同国家政府对生育水平的态度与干预。家庭计划包括婚姻、伴侣关系、怀孕、育儿等。1.2023No.3962023年第 1期(总第396期)比 较 教 育 研 究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EducationNo.General 105 的程度与

12、普遍度越来越高,适龄女性生育孩子后不得不权衡家庭与工作的关系。17为此,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做了一些性别平等的改革,18鼓励企业采取多项积极措施,为女性提供平等、多元的就业机会,支持每个年轻家庭有更雄厚和丰沛的能力兼顾工作与育儿,缓解员工难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紧张状态。这些举措虽然意在刺激女性就业与经济发展,却意外成为国家托育发展和生育更替的一股重要力量。二、荷兰企业承担托育责任的政策转变:要求企业从自愿参与到强制参与20 世纪 90 年代,荷兰政府着手调整一些就业政策,帮助企业员工协调工作与生活的关系,涉及休假安排、托育服务及鼓励妇女兼职就业的内容。2000年,荷兰社会事务与就业部(Mi

13、nisterie van Sociale Zakenen Werkgelegenheid)颁布了 工作和照护法(Work and Care Act),构建了企业雇主与工会协调家庭友好措施的法律框架,规定了雇主需承担为员工提供照护儿童的休假计划、资助计划及限定工作时长的责任19,但对于企业到底要支付多少费用等细节问题并未明确,尚需各州议员深入讨论。2001年,荷兰社会事务与就业部颁布了 工作时间调整法(Working Times Adjustment Act),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更为弹性的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可以满足日常照护儿童的需求。202005 年,荷兰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儿童保育法(Chi

14、ldcare Act),建议政府、雇主和父母共同分担托育责任。最初,该法案并未对企业雇主产生直接的约束作用,只是敦促雇主自愿参加,结果多数雇主不愿担责。2006年荷兰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企业主动配合的比例只有65%,很难在2008年达到预期90%的比例。21由于成效不彰,2007年荷兰政府重新修订儿童保育法,强制要求政府、企业雇主和家庭必须共同承担员工子女的托育责任,雇主需负担员工家庭育儿费用的三分之一,每年须缴纳一定比例的托育税。同年,芬兰社会事务与就业部颁布了商业登记法(Commercial Register Act),要求凡是雇佣5人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雇主均需为员工子女提供托育服

15、务,且行业覆盖面广,涵括生产制造业、农业、建筑业、商业、医药、交通、政府部门、健康福利、教育机构等。22后续,为了统一规范托育品质,荷兰政府于2010年修订了 儿童保育法,更名为 儿童保育与托儿所的质量标准法(Wet kinderopvang en kwaliteitseisen peuterspeelzalen),对企业开办托育机构的品质、管理、收费补助等更细致的内容进行了系统规范。232017年,政府再次颁布了 儿童保育的创新质量法案(het akkoord Innovatie en kwaliteit kinderopvang),该法案的宗旨是借助规范企业举办的各类托育机构的教育质量、游

16、戏质量,促进儿童的全面和谐发展。纵览上述内容,有两个重要取向日趋明显。第一个是政策的约束力由低到高。初始时期,荷兰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仅仅是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员工子女的托育责任。后续,政府强制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或机构雇主必须承担起支持员工子女托育服务的责任,而且把雇员人数确定在5名以上,这就对大部分企业雇主提出了强制要求。第二个是政策约束的内容日渐丰富,前期政策涉及企业雇主为员工提供休假计划、托育服务、资助计划、工作时长调整计划,后续的政策更侧重企业开办托育机构的责任、品质、管理、收费补贴、服务等。这些看起来貌似无关企业经济发展的条款,实则是政府对企业员工心声的深度洞察,唯有企业雇主为员工解决了后顾之忧,才有可能刺激就业与生产。三、荷兰企业承担托育责任的立场奠基:充分关注儿童发展对于从事各行各业的企业雇主而言,若想为员工子女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首先必须奠基科学的儿童发展立场。儿童发展立场是促使雇主将关切点从商业盈利回归“人”的根本站位与态度,具有引导思想走向与行动落实的重要作用。在荷兰,雇主逐步树立儿童发展的专业立场深受两个层面的影响。第一,长久以来,荷兰不同社会团体在“圩1.2023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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