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初探 基于英国国家档案馆馆藏英文原始文献资料解读詹朝霞*摘 要:本文通过对英国国家档案馆馆藏英文原始文献资料的梳理和解读,试图勾勒出 150 年前鼓浪屿娱乐场(Recreation Ground,今鼓浪屿人民体育场)地块购置及其产权变更流转过程,以及英美两国驻厦领事馆围绕此地块所有权归属问题,所产生的长达 30 多年的争议和诉讼。其间牵扯到道路委员会、鼓浪屿工部局、鼓浪屿草地网球及板球俱乐部等机构团体,甚至一度提交到英美两国驻华大使及美国华府。可谓持续时间长,牵扯范围广,很具典型个案价值。希望借此抛砖引玉,为鼓浪屿早期土地租售产权流转提供一个可资研究的典型个案。关键词:鼓
2、浪屿娱乐场 番仔球埔 产权流转一 鼓浪屿娱乐场研究之概述鼓浪屿娱乐场(Recreation Ground)即老鼓浪屿人口中所称的“番仔球埔”,即今鼓浪屿人民体育场,也称马约翰体育场。因为它是厦门最早的体育场而为人所知。其位于日光岩下,黄家花园(前中德记)之东,马约翰广场(前兴贤宫)之西,荷兰领事馆之北,晃岩路之南。其保存完好,历经 150 年而历久弥新,在功能和形式上皆未发生大的改变。其仍然用于公共用途,主要用于以足球为主的体育类比赛和活动。关于它的前世今生,人们也有更多的好奇和探寻。2008 年11 月2 日的 厦门晚报 刊登了新加坡国立大学陈煜博士 鼓浪屿番仔球埔的前世今生 一文,初次揭开
3、了这块场地神秘的面纱。多年后,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的王海副教授在英国国家档案馆中搜集发现了大量的有关鼓浪屿娱乐场的英文原始文84*詹朝霞,厦门市社科院鼓浪屿国际研究中心 鼓浪屿研究 编辑部主任,厦门市政协特邀文史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鼓浪屿文史研究。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初探 图 1 19 世纪 80 年代的鼓浪屿娱乐场图片来源:紫日收藏。献资料。王海副教授指导学生将这些文献档案初步进行整理录人,打印成册,把一份初校本纸质副本送给我,希望我能对它进行初步研究。正好我对鼓浪屿番仔球埔何以历经 150 年至今仍然保存完好心怀好奇,愿意一探究竟,所以就爽快地答应了。但真的厚厚一册在手,才知道这本文献沉沉的分
4、量。首先,册页达 215 页之多,文书、电报、票据、往来书信等计 130 多篇。其次,更麻烦的是,其中大多为法律文书,对于非法律专业者来说,确实存在阅读障碍。这样断断续续地翻阅、翻译,不觉时光飞逝,而对本文献的解读依然未竟其功。只是对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过程有了轮廓性了解。相对于陈煜博士当年所做的难能可贵的轮廓性描述,通过对这些文献的阅读,我顶多有了些轮廓性细部勾勒。对其中生动的细节及法律专业性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人研究。二 鼓浪屿娱乐场的几种名称从现有文献中可知,鼓浪屿娱乐场名称屡有变更。一张美国康奈尔大学图书馆馆藏的 19 世纪 80 年代鼓浪屿老照片显示,鼓浪屿娱乐场当时被明确标识为“
5、CricketGrounds”(板球场),说明至少在 19 世纪 80 年代前,此场地主要用于板球活动,并且以此命名。在一份 1875 年 9 月 13 日的文书中,有此地块于 1872 年 7 月 30 日为美国领事李仙得(Charles W.Le Gendre)所购买的记录,交易登记于美国驻厦门领事馆契约簿第 8486 页。交易地块被称为“Cricket Grounds”。由此可见,鼓浪屿娱乐场最初的94 鼓浪屿研究 第十六辑图 2 1909 年的鼓浪屿娱乐场图片来源:紫日收藏。名称为“Cricket Grounds”(板球场)。奇怪的是,在一份 1876 年 4 月 30 日的文书中却有
6、“兹将被称为 Recreation Ground 的地块转让给该委员会。由该会主席 Edmund Pye,司库 Robert Craig 交接”的表述,说明“Recreation Ground”的名称至少自 1876 年 4 月起已开始使用。由此推断,很有可能在一段不短的时间内,即自 1872 年 7 月时任美国领事李仙得购得此地块后,一直到 19 世纪 80 年代,此地块以鼓浪屿娱乐场(RecreationGround)及鼓浪屿板球场(Cricket Grounds)同时并称。在本册档案文献中,除了上述1875 年9 月13 日文书明确以“Cricket Grounds”(板球场)名称表述外
7、,其他文献几乎均以“Recreation Ground”(鼓浪屿娱乐场)表述。但在 1915 年 10 月制定的 鼓浪屿草地网球及板球俱乐部规则 中,依然出现 Cricket(板球),说明板球一直是娱乐场一项重要的体育活动。另外,在几乎所有的中文文献中,此块场地都被称为“番仔球埔”。大概当时鼓浪屿本地人对洋人引进的所谓西方体育的各种球类也闹不太清,所以干脆以“番仔球埔”称之,意为外国人玩球的场地。这与“番婆楼”的称谓异曲同工。三 鼓浪屿娱乐场的购买过程及四界范围文献资料显示,鼓浪屿娱乐场地块购买的关键人物是李仙得。他于 1866 年至 187205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初探 图 3 20 世纪
8、 20 年代以前的鼓浪屿娱乐场图片来源:紫日收藏。年出任美国驻厦门领事。1947 年 9 月 25 日标记为 FEE NO.16544 的档案附录,详细记录了鼓浪屿娱乐场的购买过程。附件 1 中显示,1872 年 7 月,李仙得从 8 个中国人手中购买了 9 块地块或地基的永久租赁权。8 个中国人的名字以罗马字拼音如下:WangEe San、Hong San、Hong Lak Koa、Hong Kait、Su Tiang Yok、Hong Siu、Hong Chhi HiangTong、Hong Liss。但付款者却非李仙得,而是英国商人,德记洋行(Tait&Co.)的帕特森(John Pat
9、erson)及 Ellas 公司的佩伊(Randall H.Pye),他们为此支付了 1305 美元给这 8 个中国人。而李仙得象征性地收取 1 美元,作为法律上的转让手续。即这 9 块地块或地基以李仙得的名义购买,但在 8 份契约上签名的是帕特森和佩伊。亦即李仙得将 9 块地块或地基永久转租给帕特森和佩伊。二人拥有永久租赁权及享有上述 8 份租约的全部权利。二人并向李仙得提出申请,将场地用于娱乐场,或者用于他们认为适宜的其他合法用途。此次交易登记于美国驻厦门领事馆契约簿第8486 页。交易地块被称为“Cricket Grounds”。契约中对 9 块地块或地基的四界有明确的描述:北 与榕林别
10、墅(Villa of the Banyans)之间 12 英尺宽的道路。东 与海关平房(Customs Bungalow)之间 10 英尺的道路。南 10 英尺的道路。西 一条不规则道路把板球场与凯莉别墅(Kelly Villa)区分开来。总面积 800 平方丈左右。15 鼓浪屿研究 第十六辑文献中所描述的鼓浪屿娱乐场的位置和面积与现在的鼓浪屿人民体育场相比,几乎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图 4 1899 年鼓浪屿娱乐场四至图图片来源:英国国家档案馆馆藏。四 鼓浪屿娱乐场的所有权转让过程综合本册档案文件,现将鼓浪屿娱乐场的产权转移及流变过程简述如下。1872 年 7 月 30 日,美国领事李仙得从 8
11、 个中国人手中购买了 9 块地块或地基的永久租赁权,并同时将其转租给英国商人德记洋行(Tait&Co.)的帕特森及 Ellas 公司的佩伊。购地款 1305 美元由帕特森和佩伊支付给 8 个中国人,李仙得象征性地收取 1 美元转租金。1875 年9 月13 日,佩伊以850 美元将其拥有的那部分产权转让给帕特森。此次产权转让得到时任美国驻厦门领事 J.J.Henderson 的批准,并由美国驻中国总领事 C.E.Gauss 签阅。1876 年4 月30 日,帕特森以1700 美元将鼓浪屿娱乐场转让给厦门外国人道路委员会(Foreign Road Committee of Amoy)。由该会主席
12、 Edmund Pye,司库 Robert Craig 交接。此次转让由帕特森自述,其律师勿汝士(Robert H.Bruce)签字钤印,证人 T.G.Harkness签字,美国驻中国总领事 C.E.Gauss 签阅。25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初探 1902 年,鼓浪屿道路委员会的权利转由 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 下所成立的鼓浪屿工部局接管。两份转让地契的第一份为手写,美国领事安德森眼见为实。第二份没有证据显示向美国领事报告过。1913 年,由于英国商人佩伊和帕特森离开厦门,却没有指定专人处理其在厦门的事务,美国领事因此主张鼓浪屿娱乐场财产所有权应归还美国政府。图 5 20 世纪 20 年代后
13、的鼓浪屿娱乐场(从黄家花园望下去)图片来源:紫日收藏。五 英美两国针对鼓浪屿娱乐场的 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争议 至此,美国领事与英国领事之间就鼓浪屿娱乐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展开了长达30 多年的争议。双方公函、电报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官司一直打到北京驻华公使处。其间鼓浪屿道路委员会、鼓浪屿工部局、鼓浪屿草地网球及板球俱乐部等机构皆牵扯进来。让人啼笑皆非的是,小小的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之争,居然演变为两国外交事件,估计这也是当事双方领事始料未及之事。而作为财产所在国的中国35 鼓浪屿研究 第十六辑当局却没有在其间扮演角色和发出声音,可能并不是置身事外,而是无从插手。英美两国领事就鼓浪屿娱乐
14、场所有权争执的焦点在于,佩伊和帕特森离开中国并去世,没有留下专人处理他们在厦门的事务。帕特森的律师勿汝士经手将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给道路委员会之事是否有向美国领事馆备案并批准?这一点在最初的契约中有规定,任何转让须经美国领事馆备案并批准,否则一切转让无效。1913 年美国驻厦领事梅纳德(Lester Maynard)对此持有异议,几番与时任英国驻厦领事里特(H.A.Little)文电交锋,提出 1876 年英国人帕特森将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给道路委员会,因未经美国领事馆备案和批准而无效,应收回所有权,归美国政府所有。为此远在华盛顿的美国国会也介人进来。美国领事梅纳德为了主张对该娱乐场的所有
15、权,还竖立了一块界石。这块界石的竖立使争议进一步升级。英国领事让人将界石移走,但移走界石的可能是鼓浪屿草地网球及板球俱乐部的人,并据称得到了鼓浪屿工部局巡警的帮助。美国领事对此提出强烈抗议。此事件甚至惊动了美国驻华大使和英国驻华大使,上升到北京公使团裁决。而在此期间,鼓浪屿娱乐场的实际管理和维护由鼓浪屿草地网球及板球俱乐部负责,因此该机构也被牵扯进来,当然他们是站在英国这一边的。所以整个争议过程,美国领事似乎一直未见占上风。1917 年的一份文献中列举双方档案文件显示,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给道路委员会,以及之后 1902 年道路委员会的职责由鼓浪屿工部局取代,从而由工部局接管,由鼓浪屿草地网
16、球及板球俱乐部具体负责管理和日常维护,皆有文件支持,从而不存在美国领事所指出的原始契约执行有瑕疵的指控。此事从而得以暂告一段落。图 6 20 世纪 30 年代的鼓浪屿娱乐场图片来源:紫日收藏。45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初探 六 几点小结通过以上对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转让过程及英美两国领事为此展开长达 30 多年的争议和申诉的梳理,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鼓浪屿娱乐场演变为今天的鼓浪屿人民体育场,历经 150 年,改变的只是名称,而用于公共用途和体育活动的原始契约约定没有改变。不能不说这是契约精神在中国得到体现的一个典型个案。(2)美国领事之所以就鼓浪屿娱乐场所有权与英国领事展开旷日持久的争议和申诉,最终目的并非为了将所有权收归其有,而是美国领事认为佩伊和帕特森之后的承转人有违原始契约精神,鼓浪屿娱乐场未为鼓浪屿全体外国人使用,而只为鼓浪屿草地网球及板球俱乐部使用,执行契约条款有瑕疵,所以主张收回所有权归美国政府所有。他们维护的是契约精神。(3)英美两国领事虽然在争执中“寸土不让”,但始终持之以礼,在法律的范围内沟通谈判,体现了契约精神。(4)本案例中,中国作为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未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