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SGQ7010-200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试验环境温度应当为-15-40,风速小于或者等于8.3m/s;进行速度测试时,风速等于或者小于3m/s;(三)试验载荷的误差为其1%;(四)电源电压值偏差为其5%。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规定。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设计文件,对样机进行检验,对样机的主要参数和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2、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一)性能试验(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等);(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三)连续作业试验;(四)结构强度试验。按照GB/T3811确定的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者等于A4的样机,应当进行连续作业试验,其中主要用于安装或者检修的可以不进行连续作业试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
3、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产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