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可向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对哪里的法院有权管哪类行政案件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截了当到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可以了。假设遇到以下情况,就要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确认制造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严峻、复杂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管辖规定如下: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制造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2、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严峻、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严峻、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严峻、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觉察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人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别缘故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讯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人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讯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