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迫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进犯法律规定的运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进犯其别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