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综述邹平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人大制度)自创立以来,迄今已经50周年。如何完善人大制度,是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之际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2023年8月20日至22日,北京大学政治开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人大研究杂志社在甘肃省兰州市联合举办了宪政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讨会,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局部省级和市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领导同志,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深圳大学等法学、政治学界的专家学者,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等媒体人员约70 多人。会议主要
2、围绕从政治文明和宪政建设的高度探索完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人大制度。现将会议论文及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关于中国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开展前景(一)中国近代百年宪政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国人民对宪法、宪政的认识和追求肇始于近代中国抗击外侮、救亡图存运动,迄今已有百年历史。有学者总结了中国近代百年宪政历史的经验教训:一是清王朝在严重的社会危机面前,只顾眼前利益,对政治改革未能表现出应有的历史主动,一再错失政治改革的良机。而其后连绵不断的战争、动乱,营造的是对暴力、权力、英雄和个人的崇拜,这构成了建设宪政的一大障碍;二是缺乏宽容的政治文化和环境,不同的政治力量可以共患难,不可享其成。而宪政社会必须宽容;三是
3、统治者和政治精英的愚民思想是宪政不成功的重要原因。(二)中国宪政建设的难点所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进行宪政建设,有五大难关,一是宪政观念和知识的普及;二是宪法和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实际推行;三是全能政府变成有限政府、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和实际的控制;四是司法独立的真正实行;五是党政关系的切实改善,特别是党对人大领导的最优化体现。为了过好这五关,该学者提出的初步制度设计设想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制度架构的龙头,下设各个国家机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活动,在直接和间接选举的根底上取得多数,进行组阁,派遣干部,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全国执行,以这种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领
4、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议制思想的,但如何让人们同意或接受这样的制度设计,却是许多工作要做。(三)宪政建设实践的可喜变化大会家普遍认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现在正处于宪政建设的最好时期。一些学者指出,我国正处于宪政民主的入口。有的学者列举了当前宪政建设面临的可喜变化:第一,公民社会的孕育和开展对宪法实施正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山东齐玉苓的教育权案、“山东高考生诉讼教育部侵犯受教育平等权案、“四川成都公务员录用中的身高歧视案、“安徽芜湖录用公务员中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案、“河南洛阳李慧娟法官案以及各地房屋拆迁中暴露的公权滥用及受到治理的事例充分说明了这
5、一点;第二,公民高度的制度参与行为推动了人大制度的宪政回归,如去年深圳、北京等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的竞选现象,各地涌现出越来越多的民意代表;第三,在“孙志刚案、“孙大午案、“沈阳刘涌案、“湖南嘉禾拆迁案等影响巨大的社会事件中凸显媒体和公众积极参与对政府的监督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学者们通过公民建议书的形式呼吁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启动违宪审查机制、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参与维权案件的代理等行动,代表了了知识精英尝试在体制程序内输送正义、推动宪政变革的可贵探索;第四,许多地方特别是基层党委和政府出现了主动进行政治民主改革的探索,如乡镇长直选、公推公选、县党代表的直选和党代会的常任制改革等。(四)推动宪政建
6、设的路径选择许多同志对如何推动宪政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有:(1)鉴于目前实行违宪审查还有很大困难,可以先走一条宪法私法化而司法化的途径,使宪法在保护公民私权方面适用起来;(2)通过修宪、制定政党法和政治体制改革,明确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使领导权掌握国家权力在宪法法律规定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上进行,防止党权直接领导和支配国家权力,以解决宪法地位虚化、人大地位被架空等问题;(3)努力解决地方如何在中央表达利益的问题,可考虑在常委会组成上充分考虑地方的人选,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成为全国各地最重要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场所;(4)大力倡导公民教育,培养国民宪法意识;(5)以推进党内
7、民主来促进人民民主。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回忆及经验总结(一)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回忆与会者普遍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已走过漫漫五十年历程。五十年来,人大制度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开展过程。特别是“文革十年浩劫,几乎使人大制度陷于瘫痪境地。改革开放之后,人大制度建设迎来了春天,从此步入正常开展的轨道并不断取得重大成就。1982年宪法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标准政府的权力,确立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体制。中国共产党建立了集体领导制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建立健全了集体领导体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党的“十六大上,又提出了转变执政方式,加强权力制约,推进
8、政治文明的主张。十六大报告还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在今年的第四次修宪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文明、国家重视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等载入宪法,标志着国人上下对宪政、政治文明的认知到达前所未有的高度,也为中国人大制度建设奠定了良好根底。大家普遍认为,人大建设半个世纪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根底,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人大制度的开展和完善与我国政治文明建设息息相关,是衡量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二)人大制
9、度建设在宪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与会者指出:(1)人大制度是中国特色政治文明的制度创新;(2)人大制度建设是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宪政建设的开展完善离不开人大制度的开展完善;(3)从人大制度开展的历程和成就可以看到,人大制度建设的开展和政治架构的改善,为中国宪政建设奠定了初步的根底;(4)人大制度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体制内资源,是民主政治开展的根本生长点;(5)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完善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运用人大制度实现党对国家权力的掌握;(6)在中国加强宪政建设,首选目标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按照宪政体制的要求来加强和完善人大制度建设,其根本方向是确立宪法至高无上
10、的地位、保护人权、权力制约、有限政府、司法独立。有学者总结了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对中国宪政建设的价值和功能:(1)人大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它建构了国家权力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国家政权机关)的宪政关系,奠定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确定了国家权力分配和行使的宪政程序,因而是实现中国宪政目标的根本政治形式;(2)人大制度是中国宪政建设的根本的活动平台和核心中枢;(3)人大制度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政治文明、推进宪政建设的动力之基、活力之源;(4)我国宪政建设的诸多缺乏植根于人大制度各个环节的缺陷,因而完善人大制度有助于宪政建设的完善,而且人大制度建设的可预期
11、性强,政治风险较低,本钱收益较合理,对宪政建设的推进是深层次的、稳定有序的。(三)人大制度50年历程的经验教训与会者在充分肯定我国人大制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客观冷静地看到了它与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客观地分析了人大制度具体运行中的存在的问题和缺乏,综合来看主要有:违宪审查机制不健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选举制度缺乏应有的价值追求,在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失;兼职代表制为主的现状不利于代表发挥作用;人大会期过短、代表人数过多、会后代表活动流于形式,使得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效能方面存在名实反差大、权威不高、运作真空多现
12、象;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运用方面有效运作缺乏,无效运作过剩,如监督方面很少行使法定的质询、成立调查委员会、审查标准性文件的合宪性及合法性等权力,却花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述职评议等宪法组织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活动;人大工作制度方面的立法滞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权、决定权等具体的职权行为方面无法可依现象长期没能改观;没有合理解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至上性和宪法至上性的关系,没有解决对人大自身的监督问题,以致建立独立权威的违宪审查机制存在无法逾越的认识和体制障碍。对于这一点,另有学者概括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存在主权常设化的倾向,不利于宪法最高权威的树立,他认为人民主权的实质是由人
13、民制定宪法,一旦宪法制定出来后,就不应当允许存在高于宪法地位的任何主体,即不能允许主权常设化,只有这样才能建成宪政国家;人大制度健全完善之探讨(一)完善人大制度的路径选择有学者认为,首先应当在制度层面上应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把人大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要把将人大仅仅看做是“咨询机构的传统观念转变到确认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政观念上来。其次是完善人大审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人大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除了严格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外,还应加强对财政项目的审议。建立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的财政支出必须经过人大审批的制度,切实改变政府决策“先斩后奏,人大事后认可的形式主义。对违法决
14、策、决策失误的要及时质询,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防止以“引咎辞职来摆脱责任,不了了之。有学者指出,完善人大制度的路径选择应当从人大制度的特定主体-代表出发,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逐步完善代表的组织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筑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加强人大制度运行的有效供应,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由于任何制度都是由特定的人来运作,特定的人的素养和行为影响着制度功能发挥和它的整体形象。中国的农村改革、企业改革的制度创新都是着眼于发挥特定经济组织制度内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一根本目的
15、而展开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成人员,其素质和议政能力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所以,从人民代表这一政治主体入手,有助于抓住人大制度改革的根本。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优化常委会的人员结构。该学者还认为,在坚持宏观构建和系统把握的前提下,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具体而微地、积极稳妥地、渐进地完善人大制度。人大制度作为宏观性的根本政治制度,需要有大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作为辅助,作为延伸,才能付诸实施,发挥实效。而我国人大制度虽然在宏观层面上已经建立,但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致民主政治难以在代议
16、制度的具体程序中实现,无法落实于具体环节细节中。因此,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部组织制度、工作程序的健全完善,是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善人大制度的主要方向。一些学者也认同这一点,认为细节往往决定结果,自我设计的系统、全面的方案不一定能奏效,碰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完善每一个细节可能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还有的学者认为,人大制度的问题不单纯是人大自身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各种权力配置和来源的反映,故探讨人大制度的开展要从整体、全面的视野加以审视。有学者指出,“代议作为人类社会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程序性制度,属于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当今代议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取得的一项文明成果。我们应当探索借鉴当今世界议会制度开展揭示的理念:一是法治至上,权力制衡;二是认同社会多方利益的合理存在;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