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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社会变迁中人民调解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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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司法考试-备考辅导-社会变迁中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会变迁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本文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变迁,着重在政策、学说和实践三个层面关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衰退、功能的弱化。本文在立足于现 代性社会理论,指出人民调解委员会面临严重困境的原因在于改革者对外乡资源的漠视和对西方话语的依赖,而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不仅需要重视传统资源,而且需 要认清当下中国的国情。【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政策;学说;实践;现代性;外乡资源【正文】此文为笔者本科期间承当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科研资助项目而提交的论文,本欲通过实证调查分析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现实运作,后因多种原因未能实现原定方案。本文

2、算是“替代品,无论分析框架,还是论证策略,抑或语言表达,均存在甚多问题。但恰是通过写作这样不成熟的小论文,笔者获得求知之乐,现贴于此,诸多问题还望读者海涵!一、研究的缘起、方法和相关概念界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中华文明长期受到儒家伦理滋养熏陶,推崇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生存理念,“无讼和“和为贵的观念深入人心。当乡土社会中出现财物纠纷、伦常失范的情形时,人们更多地借助于乡土士绅调处解决,而较少的诉诸官府。1这一传统文化的珍贵资源在现代中国也受到了重视和挖掘,从抗日战争时期前方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到建国后广泛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国人民可谓对传统的

3、纠纷解决模式实现了“创造性转化,建构了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于被外国学者称之为具有“毛泽东特色的纠纷解决制度。2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经济迅速腾飞、创造中国奇迹之时,在法制建设如火如荼、迈向现代化之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开展经历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和坎坷,今日其衰败冷清的状况以至于难以将其纳入“现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阵容。我们的问题是:何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在现代性语境中会遭遇到如此的困境?在现代化的法制建设格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功能如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改革如何样维系其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的特色?对于当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建议,我们如何样才

4、能保持适当的距离,做认真而冷静地审视,以便真正恰切的把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关键?这正是本文意欲答复的问题。欲想深入地检讨当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所面临的困难,不仅要看到外表缺陷,更要深刻反思内在痼疾。因此,我们要认真检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政策和方针,透过“语言游戏中语词使用的“场景和“策略,去捕捉社会变迁格局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升降、功能的隐显。3我们还需要立足于国家转型背景下的复杂社会结构,去洞察法律现代化格局中纷繁的利益纠葛和观念变迁、伦理演化,去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运作过程中所遭遇到的重重困境以及应对策略。简言之,我们要穿越“词与“物的迷宫,使得人、制度周围

5、弥漫的暮霭消散,洞彻现代性语境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真实面貌,真正把握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盛衰和社会变迁的紧密关联。4因此,本为坚持使用“文本分析和“功能分析两种手段,旨在客观地揭示人民调解在现代化法制建构格局下的地位变迁及功能发挥的障碍。当然本文的落脚点并不在此,笔者不揣浅陋,意欲说明法治文明的塑造和法治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应当如何样恰切的利用外乡资源,对现代性的困境保持应有的警惕并最终超越现代性樊笼的束缚。限于阅历、学力所限,笔者的解答尚浅薄苍白,但无论如何,它昭示着一种方向,一种理想,对于那些“自负的“现代化理性建构者构成一种善意的提醒吧!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乃民间自治组织,它虽受到司法

6、机关、行政机关的指导,却具有本质上的独立性,由于现代调解制度实践开展的需要,本文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限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包括设在厂矿、学校等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尽管后者的领导机制、工作方式、纠纷范围等因素和传统有较大差异,但其“基层性和“自治性的本质并没有影响到我们的观察、思考。本文中的“词指涉的是体现国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方针和政策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国家司法部门负责人对于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解读的文章、讲话亦是我们破解“词的“迷宫的重要工具,并且因其内容之翔实、意图之清晰往往更具分析价值。“物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运作相关的组织机制、人员构成、物质投

7、入等因素。当然我们不能忽略与之有重要关联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如乡镇政府中的司法所以及基层人民法庭,甚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都是我们不可缺少的分析素材。本文重在突出在现代性语境中观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功能的变迁,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性并非纯粹时间性概念,而是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政经制度、文化伦理、心性秩序,其制度的变迁、观念的演变与民族国家的形成有密切关系,对于当下中国法律的制度的“现代性构建而言,一要摆脱西方中心论的支配,寻找自身法治建设的正当性法理根底,二是恰当挖掘外乡资源的同时,也要摒弃传统体制的约束和限制。5二、“词的“除魅1、标准话语的解构此处“标准话语指的是

8、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标准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鉴于这些标准性文件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目的、性质、组织、任务、工作原那么和工作方式等事项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并且直接约束、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它们是我们穿越“词的迷宫的第一站。只有细致而认真地解读这些标准文本,我们才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的变迁获致一个大体的印象。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府致力于新生政权的稳固,民主体制建设尚未全面起步,因此也未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虽然在基层地方政府的指导下逐步迈入标准化,但依然停留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阶段,其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纠纷解决

9、机制在各方面上存在较大差距。1953年召开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在全国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直到1954年3月22日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公布施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才迈入标准化阶段,在旧法统被摧毁、新法制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社会各领域的纠纷尤其是伦常生活中的纠纷解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与国家司法机构效劳于阶级斗争需要、稳固革命成果的职能定位形成鲜明比照。因此在民事领域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案件往往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数十倍,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初期。61982年宪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参见宪法第111条的规定,这不仅确认了人民调解委

10、员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性质,无疑也是对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纠纷解决功能的肯定,同时也反映了广阔人民希望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稳固其地位、发挥其功能。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转型速度加快,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群众纠纷涌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因自身体制的局限难以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因此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并于1989年6月17日公布后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的目的在于“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第1条,其任务在于“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第

11、5条,确立了“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和“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工作原那么第6条,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资格以及工作方式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为了充分鼓励纠纷当事人接受调解和有效鼓励调解员开展工作,该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不收费第11条,并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有效奖励和适当补贴第13条。这无疑体现了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关注,但该条例的公布并没有改变人民调解委员会迈入“下坡路的困境。有资料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比例分别为1.7:1、1.3:1、1.33:1、1.25:1,7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开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和为难,因为一方面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

12、多样,另一方面作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人民调解制度的生存空间却日益逼仄。国家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着力强调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功能,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并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不仅为应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而“建立完善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是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工作。8而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的场合屡次强调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9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得到了高度重视。为此,司法部专门组织了全国性人民调解研讨会,会议上司法部领导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新时期下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

13、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覆盖面,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10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也相应的强调“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放在司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特别是“加强基层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11在众多机关齐心协力的推动下,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出台,随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也公布,特

14、别是后者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具有同生效契约同样的效力,这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效力衔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和的维系,学者甚至称“人民调解工作的另一个春天即将来临。12以上简略的文字考古足以说明国家方针、政策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和地位的变迁,但笔者的兴趣并不在此。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的衰退轨迹和相关政策方针亦步亦趋的变动而言,我们发现国家政策、方针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缺乏明确的定位和建设纲领,其并没有对于社会急速变迁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范围、组织、保障等问题提供前瞻性的应对策略,相反其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无法应对社会开展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

15、笨拙的自我调整,这种“亡羊补牢的做法固然可以给我们带来许多“意义期待,但作为优良传统的调解文化和制度被逐渐边缘化后,其重建的努力又何其的艰巨和漫长?而这种滞后的“补救思维乃根源于“整体认知的缺乏,在社会变迁、法治推进的大格局中,决策者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缺乏整体认识,执著于西方意义上法制建设图景的规划和建构,而对发源于外乡的人民调解制度以及中国大多数地区仍处于乡土社会的国情缺乏认识。本文不欲检讨政策话语中对于西方的迷恋和想象,我们只需要注意前述文本中对于“国情分析的欠缺,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的讲话、认识便可推知其何以遭遇“滑铁卢原因之一二了。因为不分时序格局的功能期待并不能给我们许诺太多美好的未

16、来,此为解读标准话语迷宫后的感喟和无奈。2、理论话语的解构如果说“忙碌而“幼稚的中国法学专注于“法治、“权利这些大写命题的考证,那么我们只能从海外汉学和受到海外汉学影响的极少数年轻知识分子的著述中找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论题,透过外表的“不重要去探寻真正具有生命的理论逻辑。事实上恰如此。正如学者所总结的那样:“对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分析、文化解释和权力技术与社会结构分析构成了我们理解调解制度和调节实践的三种不同的理论路径或者立场。13文化解释的方法首先值得关注,因为国内大局部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章均将其视为儒家文化的产物。在文化解释学的视野中,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反映了中华民族宇宙秩序的安排,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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