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各级的要求和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1、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中规定的内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
2、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2、市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法中规定的内容: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有关住房方面的情况。营建私房:建房地点、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用途及原因,土地使用及审批手续,资金及材料来源,动用人力和车辆的情况。买卖房屋:所买卖地点、面积、用途及原因,资金来源,买卖房价及纳税情况,房屋部门审查意见及现住房情况。出租房屋:房屋的地点、面积、产权归属、出租的原因、起止时间、月租金数额、承租方情况。集资建房:建房地点、面积、集资金额、资金来源、集资单位及现住房情况。装修住房:资金材料的数量及来源,承装修工程单位情况。其他个人住房变动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
3、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包括请客人数、客人身份、花费数额、动用车辆数和出车单位、收受礼品、礼金数。 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离婚的原因、原配偶的身份、职业及对离婚的态度、有关部门的意见、再婚的有关情况。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学习、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不含以因私名义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因公出国、出境人员):起止时间、事由、所到国家、地区、批准单位、经费来源。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
4、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方案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方案生育二胎指标及收养子女申报的原因、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有关证明,主管部门的意见。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查处机关、原因、时间、事情经过、处理结果、本人态度及配合情况。 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对报告内容,局党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在会议、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进行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予以保密。 凡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住房,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子女婚丧喜庆事宜,购置汽(轿)车,因私出国(境)等事项都要事先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按照规定应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书面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报告要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