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37488-2019前言本标准的4.1.1、4.1.2、4.1.3、4.1.4.1、4.1.5.2、4.2.4、4.4.1.2和4.4.3.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公共场所系列卫生标准由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和GB/T37678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规范5项标准组成。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部分代替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
2、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有关卫生指标限值的内容。本标准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整合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指标,按指标提出卫生要
3、求;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2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姚孝元、陈连生、于艳玲、刘凡、孙波、高旭东、张建鹏、余淑苑、王俊起、冯智田、潘力军、程义斌、孙宗科、吴亚西、陈晓东、刘洪亮、曹兆进、戴昌芳、耿莉、朱文玲、刘宁、陈雷、张振、徐东群、洪燕峰、李新武、
4、陈西平、孙群露、林弈芝。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96639673-1988、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1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
5、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一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7573纺织品水茶取液pH值的测定GB/T11742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17216.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2/T155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CJ/T244游泳池水质标准SL94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6、电位测定法)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3.2公共用品用具public articles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其、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GB37488-20194卫生要求4.1物理因素4.1.
7、1室内温度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冬季室内温度宜达到表1的要求,其他公共场所冬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1620之间;公共场所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2628之间表1公共浴室和游泳场(馆)冬季室内温度要求场所类别温度/更衣室、休息室25公共浴室普通浴室(淋、池、盆浴)3050浴室桑拿浴室6080游泳场(馆)池水温度士(12)4.1.2相对湿度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其他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65%之间。4.1.3风速宾馆、旅店、招待所、理发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m/s,其他公共场
8、所风速不宜大于0.5m/s。4.1.4采光照明4.1.4.1公共场所宜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内游泳馆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场所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4.1.4.2游泳场(馆)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0lx,理发店、美容店工作面照度不应低于150lx,其他有阅读需求的公共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lx。4.1.5噪声4.1.5.1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4.1.5.2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客舱环境噪声宜小于70dB(A计权);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音乐厅等娱乐场所及轨道交通站台环境噪声宜小于85dB(A计权);其他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dB(A计权)。4.2室内空气质量4.2.1新风量、二氧化碳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3/(h人),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