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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184-201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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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GB 281842011IICS13.220.20C 8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 2818420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for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for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forpowersupplymonitoringsystemfor firefirefirefire protectionprotectionprotectionprotectio

2、n equipmentsequipmentsequipmentsequipments2011-12-28发布2012-08-01实施GB 281842011II目次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14 要求.15 试验.66 检验规则.127 标志和使用说明书.13GB 281842011III前言本标准的第本标准的第4 4章、第章、第6 6章、第章、第7 7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章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全

3、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原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刘程、刘子巍、李惠菁、杨波、丁万君、张学军、郭树林、苏恒、李东海。本标准为首次发布。GB 2818420111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术语与定义、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亦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4、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6标准电压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 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GB/T 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7626.6电磁兼容试验和

5、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 23757 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3术语与定义3.1 消防设备电源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3.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

6、状态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4要求4.1总则GB 281842011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首先符合4.2-4.3的要求,然后按第5章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相关要求。4.2基本功能4.2.1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4.2.1.1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 GB/T 156 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 24 V。4.2.1.2监控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4.2.1.3监控器电源应设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采用 220 V,50 Hz 交流电源并设置过流保护措施,

7、电源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 V)的 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 50 Hz 的1%时,监控器应能正常工作。4.2.1.4监控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并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监控器的正常工作。监控器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 24 h 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其监控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 8 h。注:正常监视状态指监控器在电源政党供电条件下,无故障报警、自检等操作时所处的工作状态。4.2.1.5监控器应能

8、接收并显示其监控的所有消防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4.2.1.6监控器在下述状况下,应能在 100 s 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显示并记录故障的部位、类型和时间:a)被监控的消防设备供电中断;b)监控器与连接的外部部件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系统功能的接地;c)监控器与其分体电源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d)被监控电源电压值大于额定电压的 110或小于额定电压的 85(仅适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监控器);e)被监控电源发生缺相、错相、过载等供电异常现象(仅适用于具有此功能的监控器);f)给监控器自身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g)监控器自身主电源欠

9、压。4.2.1.7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4.2.1.8由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监控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时,监控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指示主程序故障。4.2.1.9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4.2.1.10 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监控器应在 100 s 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4.2.1.11 监控器应至少能记录 999 条相关故障信息,并且在监控器断电后保持 14 d。记录的相关故障信息可通过监控器或其他辅助设备查询。4.2.1.12 监控器如具有显示被监控电源的电压值或电流值功能,其显示误差

10、不应大于 5。4.2.1.13 监控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a)应能显示当前中断供电的消防设备总数;GB 2818420113b)按接收到故障的时间先后顺序连续显示各故障部位,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故障部位时,应采用循环方式显示,且应设手动查询按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故障部位及相关信息;c)当采用公用显示器时,应优先显示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其他故障信息的显示不应影响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的显示,电源中断供电故障信息不应与其他信息交替显示;d)被中断供电故障信息覆盖的其他信息等应手动可查。4.2.1.14 监控器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集成在同一箱体内时,

11、可以共用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的相关指示部件;在公共显示器上显示信息时,不应影响消防联动控制器或其他消防设备原有的信息显示。4.2.1.15 监控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监控器的自检时间超过 1 min 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时,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正常工作。4.2.1.16 建筑内非消防电源监控信息接入监控器时,其显示不应影响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监控的显示,并应有与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监控的显示有明显区别的指示或标识。4.2.2电压信号传感器4.2.2.1电压信号传感器应能按制造商的规定要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4.2.2.2电压信号传感器工作范围应满足制造商

12、的规定,其输出信号应不大于 12 V。4.2.2.3对于能够连续采集电压值的电压信号传感器,其电压采集误差不应大于 5,并满足制造商的规定。4.2.3电流信号传感器4.2.3.1电流信号传感器应能按制造商的规定要求将采集的信号传输至监控器。4.2.3.2电流信号传感器工作范围应满足制造商的规定,其输出信号应不大于 12 V。4.2.3.3对于能够连续采集电流值的电流信号传感器,其采集电流误差不应大于 5,并满足制造商的规定。4.2.4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应同时符合4.2.2和4.2.3的规定。4.3主要部(器)件性能4.3.1基本要求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内各设备的防护性能应

13、符合GB 23757的要求,其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同时应符合4.3.2-4.3.8相应条款的规定。4.3.2指示灯和显示装置4.3.2.1指示灯应以颜色标识,故障状态用黄色指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用绿色指示。4.3.2.2指示灯上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使用中文标注功能。4.3.2.3在 100 lx500 lx 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 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和电源指示灯应在 3 m 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 0.8 m 处清晰可见。4.3.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 0.25 s,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 1 Hz。4.3.2.5用

14、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不同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GB 28184201144.3.2.6在 100 lx500 lx 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显示的字符应在正前方 22.5视角内,0.8 m 处可读。4.3.3音响器件4.3.3.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 1 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大于 65 dB,小于 115 dB。4.3.3.2在 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4.3.3接线端子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4.3.4开关和按键开关和按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4.3.5熔断器电源线

15、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产品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 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4.3.6充电器及备用电源4.3.2.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4.3.2.1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值。4.3.3接地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应有接地保护端子并清晰标注。4.4绝缘电阻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20 M;采用220 V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设备电源及监控系统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 M。4.5电气强度

16、采用220 V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 Hz、有效值电压为1250 V交流电压、历时1 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不应发生击穿现象;试验后,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4.6电磁兼容性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及系统内的各设备应能适应表1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基本功能应与试验前保持一致。4.7 电源瞬变耐受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试验期间,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基本功能与试验前保持一致。表 1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GB 2818420115试验名称试验条件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放电电压kV放电极性放电间隔S每点放电次数工作状态空气放电(外壳为绝缘体)8接触放电(外壳为导体)6正、负110正常监视状态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电压峰值kV重复频率kHz极性时间min工作状态AC 电源线:2(10.1)其它连接线:1(10.1)AC 电源线:2.5(10.2)其它连接线:5(10.2)正、负每次 1正常监视状态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浪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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