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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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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1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某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借款方:码:贷款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共个月,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第三条、还款期限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

2、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五条、其他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方:贷款方:年某月某日年某月某日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区某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一、抵押物(一)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二)抵押物:牌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所有。二、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

3、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三、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四、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五、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立马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

4、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

5、规定行之。七、甲方可以选取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公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八、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九、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十、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贷款有关的各项

6、章则以及金融业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年月日止。一共两份附带借据和承诺书。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连带保证人(签字):甲方住址:连带保证人(签字):年某月某日签订地点:某年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三合同编号:保证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债权人: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7、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一般保证;(

8、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

9、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

10、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

11、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

12、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

13、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

14、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某个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

15、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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