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编号:_ 委托方:_ 订立地点:_ 受托方:_ 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事务。 第二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三条 委托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受委托方不得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进货渠道:_ 2、销售范围:_ 3、供应对象:见附件 4、货款结算:_ 5、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书面报告。 第六条 委托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委托方应满足受托方在品种和数量上的合法合理要求; 2、配
2、货方式:_ 3、交货期:_ 第七条 受托方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供应对象记录转交给委托方的时间、地点方式:_ 第八条 本合同续约或解除的条件: 委托期满后由受托方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约手续。 受托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委托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或不予续约,并书面通知受托方: l、违反国家盐业法规、规定和价格政策; 2、不按合同规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范围经营; 3、年经营量缺乏l00 吨。 受托方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的,委托方应予接受。 所有要约、续约和解约书面文件,附合同书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受托方违反响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方可随时终止其委托经营业务。 2、委托方违反响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别事项: 如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本市盐业市场经营布局及管理需要,委托方可提前30 天通知受托方解除本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委托经营书一式三份,委、受双方及市盐务管理局各执一份。委托方(章)_住所: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