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格式 第一局部 一般条款 定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以下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局部中详细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局部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
2、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标准“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标准,也包括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局部。 (12)图纸“包括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
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局部。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如此。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局部,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假设在业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局部职责时需经业主特别同意,应在第二局部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
4、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认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认,并决定撤除相应的建筑。 (2)假设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身断定。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局部合同,或合同收益(除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局局部包出去。即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渎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
5、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渎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局部工程提供劳力将不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一)在第二局部将写明以下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假设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局部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局部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出解释。假设工程师对歧义进展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
6、副本。假设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那么本人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存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假设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绘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那么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假设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 在工程进展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
7、需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一般义务 第八条 (一)按照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展工程建立维护工程。只要合同规定需要,为了建立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临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立机械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平安负全部责任。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不负责任。 第九条 假设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预备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
8、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通过调查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及地层材料。标书正是以这些材料为根底的,但承包人对本人的理解负责。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四周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情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通和食宿征询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阻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所需。假设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历的承包
9、人也不能预见的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情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假设工程师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建立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确实信。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 (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局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方案,待工程师确信。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提供详细
10、表达他进展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觉察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方案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修正的方案,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如此的方案,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供监视治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监视治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确实认,假设如此,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承包人在工程进展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本人的专业范围内经历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纯熟、半纯熟和非纯熟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辞退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辞退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雇用。被辞退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 承包人负责按照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面积、水平面及各局部组合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