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买卖合同样本甲方(买受人):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 :联系 :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址):联系 : :乙方(出卖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注: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工程,以打“为准。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标的物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
2、产厂名称:排气量:首选颜色:次选颜色: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1、车辆成交单价: 元,大写 。(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 台。2、其他费用: ,由 方承担。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效劳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第三条 付款方式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_。(2) 年 月 日前
3、,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局部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分期付款:(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
4、手续,那么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其他约定:。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根本使用要求。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第五条
5、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其他约定: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 100公里 , (2) 公里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1) 销售发票。(2)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3) 质量效劳卡或保修手册。(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根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
6、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第六条 关于定金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7、:第八条 违约金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
8、价款。第九条 有关维修、保养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置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效劳,其他售后效劳网点可向乙方查询。维修站名称: 地 址: 联系 : 2、 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那么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3、乙方有责任催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
9、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平安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平安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那么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
10、,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公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 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假设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那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1、: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2、甲方不得成心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那么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
12、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局部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局部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
13、洪水、地震、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说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1)向佛山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