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管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第一节 支付价款第二节 收取货物第四章 风险移转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
2、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第二节 损害赔偿同第三节 利息第四节 免责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第六节 保全货物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年月日订于维也纳,正本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年月日生效。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年月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款()、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年月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年月日生效。目前批准加入和认
3、可该公约的国家有个国家,它们是: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智利、中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芬兰、法国、法国、加纳、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南斯拉夫、赞比亚。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
4、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款()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一款()项的约束。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款的规定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款和第()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
5、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款()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款()项。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款()项的约束。中国政府于年月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年月日批准该公约。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年月日签署,年月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年月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