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前期物业管理与早期介入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内容和作用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对新物业项目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早期介入是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物业项目阶段引入的物业管理专业技术支持。二是服务对象不同,前期管理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并按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早期介入服务的对象是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根据约定支付早期介入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
2、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就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实际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
3、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第二条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坐落位置:市县(市、区)(路、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建筑面积: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第三条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二)负责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
4、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安全防范等事项;(七)负责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九)第四条物业服务标准乙方按照以下第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物业服务标准中的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二)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五。第五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以下第种:(一)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二)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续聘或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第六条物业服务费
5、(一)计费方式本物业前期服务费为以下第种计费方式:1、包干制。由甲方、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甲方、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的比例提取酬金;(2)每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元的酬金;(3)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
6、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1、居住物业类:多层住宅: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元/平方米月别墅: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2、公共物业类:办公、写字楼:元/平方米月商业:元/平方米月工业园区: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三)交费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足额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四)物业服务费构成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7、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五)物业服务费交纳甲方的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甲方、业主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责任。(六)其它1、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立马书面告知乙方。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
8、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3、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4、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元/平方米月。第七条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一)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元/个月、地下车位元/个月、封闭式车库元/个月、 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元/个月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三)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摩托车元/辆月;电瓶车元/辆
9、月;自行车元/辆月;元/辆月。以上(一)至(三)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第八条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指除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业主需乙方提供的,与乙方订立特约服务合同。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四)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
10、、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物业;(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十)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三)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
11、的立马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七)不将本物业整体或主要义务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八)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告;(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资料,立马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十)第十一条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按
12、以下第种方式处理,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并提供查阅:(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二)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三)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甲方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经过装修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并负责维修
13、、养护,不进行买卖和抵押,不改变其用途。第十三条共有部分物业承接查验(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某日前,与乙方办理完成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二)物业承接查验,按下述第种方式:1、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三)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相应的物业档案查验,现场查验某日前,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4、四)乙方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按照规定处理,甲方未能立马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五)本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乙方按照包干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承担,承接查验费用元。(六)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
15、时转让。(四)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公告。第十五条物业保修甲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的,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十六条免责条款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立马通知甲方、业主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免除责任;(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五)因非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