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进出口国际贸易合同合同号码:86日期:中国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二,数量:吨(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三,规格:指标项目试验方法密度:克/立方厘米p20deg;C比较高0.920gb1884-80含硫:重%比较高0.9gb 387-64含水:重%比较高1.0gb 260-77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五,交货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吨第2季度吨第3季度吨第4季度吨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
2、季度前月某日以前通知卖方.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九,单据: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a)发票四份;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十,附注: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