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合同协议书简单表达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码:乙方:码:丙方:码: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宗旨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第二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法人: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经营场所位于:法人: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第四条合作期限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
2、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圆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
3、,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一)入资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
4、现;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2.当然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除名退资。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5、,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某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
6、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资的情况
7、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
8、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某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某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
9、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某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
10、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全体合作人签章处:甲方:乙方: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合伙人(甲方):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码:合伙人(乙方):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码:鉴于,几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餐饮品牌,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11、,几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餐饮的经营宗旨: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门店名号、主要经营地址: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共年。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出资比例分配。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
12、在某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六条入伙、退出、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合伙人双方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另一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
13、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它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几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为合伙负责人。以为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几方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门店的财务。几方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门店的运营。几方合伙人共同商议觉得合伙门店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并几方签署。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
14、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
15、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配偶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双方合伙人担任。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