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气象参数标准为部标准的通知(87)城设字第105号根据我部安排,由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会同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气候资料室共同编制的建筑气象参数标准,经我部组织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35一87,自1987年7月1日起试行。木标准由中南地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组办公室管理。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函告该办公室,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7年2月17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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