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聘用合同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受聘方:码:(以下简称乙方)居住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及上海水产大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如下。一、聘用合同期限(一)初(续)订合同期限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前个月。初聘期限是乙方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试用期内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三)合同期满,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续签聘用合同。二、
2、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部门)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部门或岗位。(二)甲方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岗位工作条件及工资、福利等待遇,负责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当事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三)乙方依法享有参与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同时,乙方应按与各部门签订的岗位任务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岗位任务和要求仔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现聘期工作目标,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遵
3、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违规违法、违纪由甲方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自动放弃或拒绝参加岗位聘任,视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提出解聘,应提前某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某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离校手续,方可离开甲方或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离开。甲、乙双方在聘用合同期满前某日内协商确定是否续订,若一方不同意续订,乙方应按前款办妥一切手续后离开甲方。四、甲、乙双方约定
4、事项1、配偶属随迁进校的,如主引进人解聘、辞聘或终止聘用合同,随迁进校的配偶的聘用合同也即随之解除或终止。2、若发现乙方提交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乙方聘用合同。3、乙方被聘在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或实验室岗位工作的,未经甲方同意要求转岗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聘用合同。被聘为上述岗位的人员,未经同意,三年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4、乙方被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在聘用一年内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乙方聘用合同。5、五、其他事项(一)服务期及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按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期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有关协议作为合同
5、附件)。违约金数额为甲方为乙方实际支付的出资招聘费、培训进修费、房改待遇、资助留学访问费、科研启动费、安家费、最低服务期违约金(按少服务一月支付元计算)及其他特殊待遇等总额。违约金递减方式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约定的按乙方每在聘一年递减%计算。(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保姆聘用合同经纪人聘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三)甲乙双方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的内容如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为准。(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后,甲方(校人事部门及乙方工作部门)、乙方各执壹份,壹份留有关登记部门备案。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