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勘察设计证书等级:发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承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勘察设计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
2、理规定。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勘察设计依据1发包方给承包方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文件。2发包方提交的基础资料。3承包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1合同书;2中标函(文件);3发包方要求及委托书;4投标书。第四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特征:。4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5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6承包方式:。7预计勘察设计工作量:。第五条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
3、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设计任务书某年某月某日2可行性研究报告某年某月某日3选址报告某年某月某日4原料某年某月某日5资源报告某年某月某日6燃料协议文件某年某月某日7水电协议文件某年某月某日8运输协议文件某年某月某日9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第六条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第七条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由于发包方或承包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4、第八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本工程收费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方、承包方另行议定。2本工程费总额为元(大写),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预算工程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工程费)。3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费,发包方不按时向承包方拨付工程费,从应拨付之日起承担应拨付工程费的滞纳金。拨付工程费时间占合同总额(工程进度)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某年某月某日%元某年某月某日%元某年某月某日%元第九条变更及工程
5、费的调整1本工程进行中,发包方对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发包方应在变更前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接通知后于天内提出变更方案的文件资料,发包方收到该文件资料之日起天内予以确认,如不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变更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第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顺延外,因变更导致承包方经济支出和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变更后,工程费按如下方法(或标准)进行调整:。第十条双方责任1发包方责任(1)发包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向在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发包方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
6、术要求及附图。(3)发包方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勘察的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4)发包方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5)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6)发包方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
7、、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方勘察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承包方所耗工作量向承包方支付返工费。(7)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承包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发包方应支付相应勘察设计费。(8)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9)发包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承包方勘察设计开工的
8、标志。未收到定金,承包方有权推迟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10)发包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方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勘察设计审批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应支付应付的勘察设计费。(11)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须征得承包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勘察设计周期,且发包方应支付赶工费。(12)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
9、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13)发包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包方。(14)发包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包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发包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包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包方做为主体承包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15)发包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收收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16)发包方不得指使承包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17)发包方
10、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18)未经承包方许可,发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包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2承包方责任(1)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2)勘察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3)负责对外商的勘察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联络工作。(4)承包方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方勘察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5)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双倍返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定金。(7)承包方交付勘察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