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合同登记编号项目名称:受让人(甲方):让与人(乙方):签订地点:省市(县)签订日期:年月日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该项目属计划)转让,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在(地点),以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三、本项目技术秘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四、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甲方:乙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甲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了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甲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六、经费及其支
2、付方式:(一)成交总额:元。其中技术交易额(技术使用费):元。(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一次总付:元,时间:分期支付:元,时间:元,时间:按利润%支付,期限:按销售额%支付,期限:其他方式: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八、技术指导的内容(含地点、方式及费用):九、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本合同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或者双
3、方对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双方约定,本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由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于方。十、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财产抵押、担保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填写说明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
4、、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本合同书适用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采用专利技术合同本文书签订。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是指各方承担技术保密义务的内容、保密的地域范围和保密的起止时间、泄漏技术秘密
5、应承担的责任。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域范围和具体方式。六、其他: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七、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八、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甲方:经办人:电话:乙方:电话:一、合同名称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二、签约时间与地点本许可证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共产党签订。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中国共产党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国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
6、一方,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四、鉴于条款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五、合同中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专有技术(knw-hw)系指为制造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技术资料和不能形成文字的各种经验和技能。技术资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资料(或扼要指明资料的范围)。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根据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交易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合
7、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六、合同范围与内容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有利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2.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试验、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资料(详见附件)和经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3.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行技术指导和参加的性能考核(详见附件)。4.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行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
8、见附件)。5.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商标(或牌号)。6.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帮助受方为实施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取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行合作生产)。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元;资料费元;技术服务费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2.受方有义务对根据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下列费用:(1)入门费美元。(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
9、同产品净销售价的3%。八、技术资料的交付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资料。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共产党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二十四小时(或四十八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4.如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不符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丢失或损坏,应在三十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资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
10、即(或三十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六十天内没有提出资料不足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资料验收。5.技术资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他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资料所适用的标准为工业标准。6.技术资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lis85001)、收货人(中国共产党进出口总公司分公司)、目的地(中国共产党市机场)、毛重(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九、交换改进技术及对技术资料的修改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进和发展的技术资料,应免费提供给受方。受方改进和发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则提供给供方,但改
11、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资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2.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于受方生产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改技术资料,并加以确认。十、性能考核和验收1.在合同产品首批生产后,由双方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共同进行产品性能考核。2.经考核合同产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性能考核合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3.如经考核,合同产品性能不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行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
12、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继续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不合格时,则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问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十一、保证与索赔1.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资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资料,并保证向受方立马提供任何发展和改进的技术资料。2.供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与供方生产使用的技术资料完全一样。3.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资料,如果未按时交付资料
13、,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1)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2)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1%;(3)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的.%。4.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继续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5.如果供方迟交技术资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6.如果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如果产品只有部分性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7.供方保证合同中转让的一
14、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十二、税收1.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则均由供方负担。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国与国的税收协定)纳税。十三、仲裁1.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仲裁解决。2.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诉方的国家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
15、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如在国则由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4.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5.在仲裁过程中,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四、不可抗力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斗、严重水灾、火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期限。2.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他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在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2.本合同从生效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年。3.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继续予以支付。4.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