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品赠与合同赠与人:受赠人:历史博物馆一、赠与人自愿将多年来珍藏的、无偿赠与受赠人历史博物馆。二、赠与的和,于赠与合同正式生效时一次性交付。由历史博物馆派专人负责清点接收。三、为保证该批和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历史博物馆应当建立专门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严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费用,由历史博物馆自行解决。四、历史博物馆决定每年安排一次公开展出,向社会公众展览。内部展览根据有关研究单位和学者的请求,不定期举行。展览所得收益用于赠与物品的保管。五、该批赠与的和,历史博物馆不得变卖、转让、捐赠,但可以小批量的复制,复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馆藏服务。复制品应精工细做,不得粗制滥造。不得以高额赢利为目的,大批量复制。六、赠与物品交接地点为:。七、本合同经过公证之后正式生效。八、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在赠与人逝世后,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由赠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与历史博物馆协商,确定有关事宜。赠与人(签章):受赠人(盖章):赠与人亲属(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鉴(公)证意见: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年月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